1990年1月12日起,我经学生服务中心介绍,办好了两年契约手续,住进了东京都板桥区一所房子。当时,我是以夫妻名义住进去的,并得到了房东的允许,及在契约书附纸上写清楚的。因房子一直是租给日本学生独身住的,所以,进去前,房东对我们讲,不能有小孩。为了应付紧张的读书及生活,能维持都不错了,谁还敢想生什么小孩。所以我当时就答应,我们不会要小孩的。
但夫妻一起生活,什么时候要不要小孩,这是很难预计的。没想到,我妻子很快就有了“孕”。同年11月,终于生了一个小孩。随后,我们马上告诉房东。房东一听,就认真起来了,不是说不能有小孩吗?我解释说,我们不打算长期住下去。我很快就毕业了,正在考虑工作签证问题,再过几个月就要决定继续留在日本还是回国。经我们恳求后,房东最后才同意我们的要求。
在异国他乡生下小孩,父母又不在身边照顾,生活何等辛苦,是可以想像得到的。再加上“去”与“留”的问题,我终日奔波,拼尽全力,希望尽快得到结果,遵守信用,搬出这房子。但在有结果以前,我绝不能随便搬家,“头金”、“礼金”,一投就是几十万。真是要命。2月底左右,房东打来了电话,问我们什么时候搬,我说还不能决定。房东就不高兴了,说已经有人定了房子,3月底以前无论如何要搬走。要是不走,要把我们的行李掷走,押金也不退。我把这事向学生服务中心作了汇报,并跑到东京都厅找律师相谈。律师看完我的契约书后讲,既然当时允许你们夫妻居住,生小孩是理所当然的。你们并没有违反契约,你们有权利继续住下去。我如获至宝,马上告诉了房东。房东也火了,你为什么跑这跑那去乱说,这是我们俩之间的事情嘛。当时是因为同情你们才让你们夫妻住进去的。要讲感情,不能凡事都讲法律。房东显然是害怕把这事传开了。原以为欺负我们不懂,急急忙忙把我们赶走了事。
虽然按律师讲,我们可合法继续住下去。但考虑到,我们是答应过不要小孩的,所以,还是想办法尽快搬走。我们花费了不少时间和精力,到处找房子,几乎找遍了整个东京。不是遭冷落,就是被不动产的人,推这推那,给“说服”走了。因为我们具备了两个“最坏”的条件:一是外国人,二是有小孩。最后,还是求日本朋友出面介绍,才总算找到了房子。第二年4月底,在“去”、“留”还没有最后结果,而且,只是住了一年半的情况下,我们还是咬紧牙关搬走了。事件本来就此可以完结。
可是,房东说,要修理这个那个,费用超过了一个月房子的押金62000日元,所以,全部不能退。契约上已写清楚,只有损坏了房子,才从押金扣除。可这些修理费用与我根本无关,凭什么无理扣押。我早料到,房东最后会来这一手,进行报复的。我问过很多人,都说,碰到好房东就好,碰到坏房东,押金常常都收不回来。这还有法律吗?这不等于任由房东“宰割”了?不行。这次房东碰到我算倒霉了。我一定要弄个清楚。
我又一次跑去东京都厅咨询,那里说,房东的作法是不对的。并介绍我到丰岛简易家庭裁判所。我要通过法律去与她斗。首先是“调停”,但因双方都不让步,调停宣布无效。最后,只能正式转入判决。